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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67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平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浙******小型轿车,行经平阳县水头镇小南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达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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