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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7〕6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粤AV****)途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与龙珠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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