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7〕6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粤AV****)途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与龙珠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9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