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21时28分,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KU****号小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从北往南行驶,到电视台大厦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赤坎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冯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是97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将冯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冯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0.16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