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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11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张家港市**镇**火锅店职工,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河南省滑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豫EK****小型面包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蒋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蒋家路马家桥北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3月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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