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4时许,冯某某酒后驾驶蒙G8****号皮卡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镇**小区门前油路时,被执勤巡逻的交警查获。随即在扎鲁特旗人民医院对冯某某进行血样抽取。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79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冯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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