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53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银白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条山路南段出发,途经条山路、大十字,沿寿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景电宾馆”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59.7mg/100ml,2020年7月28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经甘肃民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所驾驶银白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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