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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乡**村**号)。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9****小型轿车沿本市相城区望亭镇御亭路行驶至问渡路御亭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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