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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2********,初文化,苏州**塑胶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至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号苏州**塑胶有限公司内,将停放在该厂内的苏E8****小型轿车驾驶至该公司外门口路段,后在该车上睡觉,被处警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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