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97********,汉族,中专,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晚20时许,冯某某在三河燕郊镇一饭店吃饭喝酒。当晚23时许冯某某乘坐出租车回到燕郊信息大厦小区,后冯某某驾驶之前停放在信息大厦停车场的货车行驶至信息大厦小区5号楼进行卸货,卸完货后冯某某驾车找地方停车。2019年4月23日0时许,冯某某在找停车位过程中与临时在路边停车的付某某发生冲突,付某某发现冯某某饮酒驾车,遂报警。经三河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42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4月23日冯某某与付某某妻子杨某某(付某某所驾驶车辆所有人)达成调解协议书,冯某某赔偿杨某某8000元,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对方并获得谅解、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无从重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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