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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灵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4时15分许,冯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正南线37公里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遂将其抽取血样,送河北省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9月4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0.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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