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石家庄市桥西蔬菜批发市场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庄**镇**村**号,现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G*****的黑色雅阁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与西三环东2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告知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频,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悔过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冯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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