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营乡**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三环与裕翔街交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2.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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