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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街****室,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室无业。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银色威枪牌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经过衡水市和平路中华大街交叉口附近时,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冯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79.29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驾驶的威枪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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