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武陟县**乡**中学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豫HD****号小型汽车,沿武陟县五老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陟县乔庙乡商村红绿灯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8.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系初犯,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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