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庄**号,现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小区**幢**室。2020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6月17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3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AD2****小型轿车从南山路驶出,途经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路与海游街交叉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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