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本市谢家集区**山庄**号楼*单元***室,持C1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晚21时37分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八公山大队民警依举报线索在东西部第二通道化工路卡口拦查小型轿车皖DV6***,发现驾驶人冯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当日22时05分,冯某某被带至新庄孜医院由专业人员抽血,被抽取血液在24小时内被送往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冯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