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淮安市淮安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明知芦某某饮酒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芦某某驾驶,芦某某醉酒后驾驶苏HT****小型轿车从淮安区东长街出发,行驶至东长街与文府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冯某某系芦某某危险驾驶案的共犯。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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