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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鄂H*****“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311省道85KM(京山市雁门口镇公路站)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四张;2.证人徐某某、曾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荆公鉴(化)字[2020]193号;5.含查获、讯问视频、提取血样综合光盘2张。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知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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