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北京雪迪龙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住淮北市相山区**巷**栋**单元**室。2017年1月9日因涉嫌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被淮北市杜集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的小型轿车,沿濉溪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东门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2020年11月24日经抽血由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从宽、免除处罚情节,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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