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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1年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8时50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从兰州市城关区**湾**小区出发,沿南山路由东向西三角花园往火车站方向行驶至收容所,转至汽修二厂在农垦家园附近时,被东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5.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褚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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