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濮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号,现住在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号,农民,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2月0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02月5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27日17时许,驾驶人冯某某驾驶豫J*****号英致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兰鑫钢厂到皋兰人民医院行驶途中,在皋兰一中附近被皋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冯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遂将其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送往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经甘金司法【2021】毒鉴字第035号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34mg/100 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考虑冯某某的醉酒程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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