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家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前往**镇购买苹果箱,行驶至**村时被礼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56.6mg/100ml,遂于当日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冯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87.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车辆已解除扣押,返还原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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