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4********,汉族,专科毕业,原邳州市**局**所**,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8日、5月23日两次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4月8日、12月31日两次补查重报;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5月8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邳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苏CC****号小型轿车沿邳州市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六保河小区门口段,撞到路中护栏,护栏变形后刮碰到宋某某驾驶的苏C7****号小型轿车,致两车轻微损坏。经抽取冯某某静脉血液检验,冯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mg/ml。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宋某某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劝投三名网上在逃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从宽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有酒后驾驶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的含量目前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不能证明达到定罪标准,因此本院经检委会讨论后认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对其酒后驾驶行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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