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63********,汉族,大专文化,齐齐哈尔市**银行**支行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月13日21 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黑 B****2 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新城路一厂南门附近时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1.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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