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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住址山东省巨野县核桃园镇**村**村**号,现住金乡县**村。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南谢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金乡县羊山镇西街处时,被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随后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金乡县宏大医院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血样进行提取并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mg/100ml。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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