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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89********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白银**厂法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镇**村**巷**号,现住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嘉园**幢**单元**室。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6****号普通货车,从白银**厂出发,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右转,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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