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乡**队**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洪岩,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日至7月29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月间,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伙同牛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镇**村**院**,以将门头沟旅游开发区自建工程分包给被害人张某某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书的手段,以需要交纳10万元工程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被抓获。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建议本院依法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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