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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40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镇**村**路**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22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内,醉酒后手包丢失,其在找寻手包时与就餐的面馆发生争吵,民警接110报警出警。因找寻手包未果,民警劝其离开。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辱骂执法民警,在被依法传唤过程中,又推搡民警王某某,致王某某“胸部软组织损伤”(不构成轻微),被现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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