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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妨害公务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4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40********,汉族,小学,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屯,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3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7月3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洮南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刘某某、齐某某依法处置其与岳某某矛盾纠纷过程中,在洮南市**乡**村后岳**屯岳某某家中对民警刘某某、齐某某进行威胁、辱骂阻碍其执法,并且在民警将其带入至警车的过程中剧烈挣扎用手将民警刘某某右手手腕内侧、齐某某左手背部挠伤,在执法的过程中冯某某将齐某某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打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系老年人犯罪,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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