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253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室,住铜陵市郊区**府**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晚上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酒后经过金御华府10栋和29栋楼时,对停放在路旁的六辆汽车的倒后镜随意踢踹,造成其中三辆汽车(分别是奔驰越野、现代轿车、马自达跑车)的倒车镜不同程度的损毁。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三个车辆倒车镜的总价值为438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对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冯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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