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6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133号7栋1单元21楼6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8月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和妻子黄某某一同来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社区**旅店住宿,在旅店老板彭某某告知冯某某店内没有房间的情况后,冯某某辱骂并徒手殴打彭某某,导致被害人彭某某鼻梁骨骨折。公安机关接报后于同日22时许在上述**旅店抓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16日,冯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彭某某的损失,彭某某对冯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