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公寓**座**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赵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从事保车行业,2017年7月30日,李某某打电话让团伙成员钟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张某乙(已故)到绥化市北林区绥北路检测站附近查看是否有人对其所保车辆进行录像。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检测站附近看见被害人刘某某正在进行录像,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后赵某某又纠集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伙同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前往北林区哈伊高速路与东富乡太阳升村交叉口处持械将刘某某的朋友张某丙所驾驶的黑A****A黑色奥迪A8轿车砸坏。事后,李某某出面协调此事,张某乙给付被害人刘某某赔偿金十万元。被砸奥迪A8车经绥化市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损价格为2300元人民币。侦查机关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参与此案件。2020年4月9日,公安机关将冯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冯某某对其到太阳升路口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明知,也无证据证实其在案发现场持械参与实施砸车行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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