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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2000********,汉族,系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分次将自己尾号为3134的中国银行套卡及尾号为1406中国建设银行套卡出售给他人,后该两套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涉案银行流水达150余万元。

2020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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