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大城县**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2018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赌博软件,通过上线田某某开通权代理权限,向田某某购买400元“房卡”,后在微信群里拉好友进入其用“房卡”开设的虚拟房间打麻将赌博,并以房间费的名义抽头渔利。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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