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6********,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小区**栋**房。1999年12月21日因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陈某某通过招投标从**三局处得到**土方工程。2016年中,陈某某的施工队准备对**村段进行清表施工时,吕某某、冯某某以征地赔偿款和青苗补偿款未到位为由,纠集村民到施工现场阻拦施工,并由吕某某、冯某某向陈某某索要土方回填工程来做,否则就不允许陈某某施工。随后,吕某某、冯某某等人将陈某某约至**路的**酒店谈判并索要工程做,陈某某为保证工期,被迫将**村段的土方回填工程交给吕某某、冯某某来做。经查,吕某某、冯某某通过强迫交易的手段从陈某某获取的土方回填工程的工程款共计7780691元,二人从中获利约七、八十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陈述发生变化,称其没有受胁迫与吕某某、冯某某签订土方工程合同,只要价格合理给谁做土方工程都一样,且称其在参与建设方、承包方、施工方、被征地方的协调会议时参会人员提出“同等的条件下,施工方可以视情况把土方工程照顾给本地村民”;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吕某某均否认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取得土方工程项目。本院已将该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侦查机关无法调取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会议纪要、查找到相关证人,且发案时间较长,本案无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被扣押的财物由海口市公安局解除扣押。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黄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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