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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51968********,汉族,大学本科,住陕西省靖边县**镇**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汉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7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四份民事调解书确认,民事诉讼原告中联重科与被告赵某某、张某某(赵妻)、冯某某、担保人李某某、苗某达成四份协议,截至2014年7月2日,被告赵某某尚欠原告垫付款7051255.16元,违约利息1115680.84元,总金额合计8166936元。被告冯某某为被告赵某某、张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申报财产通知书,但前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岳麓法院将前述三台混凝土泵车扣押并拍卖,所得价款发放给中联重科,并冻结冯某某工资账户,将其工资款72511元发放给中联重科。2019年6月3日,因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岳麓法院又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但各被执行人均无回应。岳麓法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6月4日在陕西省靖边县将冯某某抓获,并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之后,冯某某先后于2019年10月28日、31日替赵某某向中联重科还款15万元、5万元(由张某支付)。

2020年7月23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至2020年12月31日,冯某某先后通过任某某、张某、冯某某向中联重科转账共计338万元;中联重科鉴于冯某某态度诚恳,尽力付款,对其予以谅解,并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案发后积极筹款履行裁定,自愿认罪认罚、与对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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