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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藤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1********,汉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至8月份,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拖欠藤县**大酒楼员工唐某甲、蒋某某、甘某某等21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26992元。同年8月10日,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唐某乙等人的投诉,并于8月12日立案调查。2016年8月15日,冯某某承诺于2016年9月1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其于当月下旬离开藤县,失去联系。2016年11月14日,藤县公安局接到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案移送材料后,当日立案侦查。2019年12月3日,冯某某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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