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至11月,珠海**有限公司多次拖欠潘某某、黄某某等56名员工工资,共计483189元人民币。经工人向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事分别于2017年9月21日、2017年12月5日、2018年1月22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公司限期足额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至期限届满,该公司仍未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2018年2月8日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对此案进行侦查,并于2018年3月8日将珠海**有限公司法人冯某某传唤到红旗派出所进行调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对其公司接到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逾期未全额发放员工工资一事供认不讳。2018年3月9日,珠海**有限公司已向全部受害人支付完毕所拖欠的工资款项共计483189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本案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为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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