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屯**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屯**号。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大庆市人李某甲(另案处理)成立云泰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简称云泰化工厂),该公司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刘高手村附近,公司主要业务是通过招标为大庆油田公司储存处理油泥、废液。2017年6月,李某甲为增加云泰化工厂业务量,找到南某某(另案处理)让其给联系活。后经南某某的同案人张某某(在逃)找李某甲,让其帮助将“清淤”(实为盗窃)时拉出的原油进行脱水,每吨脱水原油给100元处置费用。
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李某甲在为张某某等人将盗窃的原油运到云泰化工厂脱水的过程中,李某甲指使同案人王某某、李某乙、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实施了接送、指挥装卸、化验、过秤等管理活动,同时李某甲还雇用打工人员房某某、郑某某、苏某某、冯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实施了装卸、烧锅炉给原油加热等生产加工活动,经查明,冯某某于2018年3月被雇用到云泰化工厂打工,从事装卸活动。
2018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郑某某、房某某、苏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在由刘某甲等人组织对运送来的被盗原油进行装卸时,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依法查扣。2019年1月17日,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将此案移送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531专案组。
上述事实清楚,有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陈述,涉案行为人郑某某、房某某、苏某某、刘某乙、刘某丙以及李某甲、刘某甲、陈某某、王某某等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原油证明以及说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受雇于李某甲的云泰化工厂打工期间,所实施装卸原油等活动客观上对李某甲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但鉴于涉案当事人系被雇用的打工人员,且在打工期间未起到管理作用,不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其主观上对于所生产、加工的原油是国家禁止企业、个人买卖、加工以及是否是盗窃所得或是售往何处缺乏具体的违法性认识,与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直接的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的主观违法性认识仍未查清,同时对于被不起诉人仅凭口供交待参与盗窃的天数和车辆次数计算涉案数额亦属于主要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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