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镇**金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兴化市**镇集镇。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明知夏某某向其销售的一小块金子是盗窃所得,仍在其位于兴化市**镇集镇**金店内以每克4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向夏某某支付人民币8000余元。经鉴定,该小块金子共23.83克,价值人民币9655元。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无前科劣迹,又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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