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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镇**金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号,住江苏省兴化市**镇集镇。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明知夏某某向其销售的一小块金子是盗窃所得,仍在其位于兴化市**镇集镇**金店内以每克4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向夏某某支付人民币8000余元。经鉴定,该小块金子共23.83克,价值人民币9655元。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无前科劣迹,又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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