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9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绰号无,男性,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号附**号,住贵阳市云岩区****小区****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不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通过何某某(在逃)了解到,将一套银行卡、U盾和电话卡出租给何某某三个月可得租金800元。冯某某遂联系闵某某让其办卡,承诺办一张卡给其300元。2020年5月26日,闵某某将自己办理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和对应的U盾及一张电话卡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冯某某,冯某某自己又办了一套工商银行卡和一套农业银行卡后,全部提供给了何某某。经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出售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13361199934706371)入账总计338590.98元,其中,他人利用该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数名被害人271514元;冯某某出售的工商银行卡入账总计115384.55元,农业银行卡入账共计114147.2元。冯某某交代其收购的另外十张卡,因无其它证据能够印证,暂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