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6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0时许,在洛阳市洛龙区**路**酒店二楼,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冯某某到此处接参加聚会的李某某时,与共同参加聚会的王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斗。武某某伙同冯某某将王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犯罪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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