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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281966******,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小学毕业,现住在河南省社旗县**镇***村。2019年0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捕;2019年9月24日,社旗县公安局依法对冯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下午15时许,在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冯某某家,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其亲哥冯某乙酒后因土地纠纷及家务事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造成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冯某某对殴打冯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9月20日,双方协调达成谅解,冯某某赔偿冯某乙人民币115000元,冯某乙对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该矛盾得到化解。

本案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冯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15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王东旭

检察官助理:郭丹

2020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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