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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2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街道**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4月2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3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0日12时30分许,在安宁市**街道**小区**栋**室门口,王某某与邻居冯某某因邻里纠纷双方发生争吵,后冯某某从路口经过,在路边的王某某拍打冯某某肩部,随后两人相互撕扯双方相互倒地,致使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王某某起来后发现手疼痛。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手第5掌骨近端闭合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认定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伤害结果与被不起诉人伤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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