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号楼**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凌晨3时30分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内,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被害人郝某某因结账问题发生口角,后冯某某用手将郝某某鼻部打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郝某某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8日冯某某与郝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冯某某赔偿郝某某经济损失16万元,获得了郝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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