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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诉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21960********,汉族,小学,无业,住太仓市**镇**路** 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5日、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29日退回太仓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太仓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太仓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至太仓市浏河镇东方花园二期15幢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争执,而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将被害人金某某推倒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仓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金某某,致使被害人金某某轻伤二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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