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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威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8日下午,在威宁县牛棚镇二环路上不见不散KTV旁边,冯某某与辛某因工钱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后发生打架,冯某某使用钢筋将辛某的右手手臂打伤。经威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辛某右尺骨下段骨折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事后,冯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辛某谅解,辛某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冯某某的刑事责任。2020年03月03日,冯某某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分局布嘎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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