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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49********,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镇**村**号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9年5月13日9时许,被害人姚某某在伏山镇茂胜村某某超市门口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妻子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拿着拖把意图打姚某某,冯某某在劝架过程中将冯某某推倒,致其受伤。2019年5月27日,经宁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姚某某T12及L1椎体骨折的伤情为轻微伤;右侧第4肋骨骨折的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8月6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重新鉴定,姚某某腰1椎体压缩骨折为轻伤二级;右侧第4肋骨骨折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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