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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于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5日16时许,在莱州市**镇**村,王某某与东邻居冯某某因门前水道淌水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致王振江受伤。2018年11月16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小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认为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决定对冯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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