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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川检刑不诉〔2023〕1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9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住延川县****小区****2022年1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郭某某等人,在延川县延水关镇搅拌站,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互殴,冯某某用拳头在郭某某的面部及左眼眶处乱打,致使郭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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