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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42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0********,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孟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镇**街**号附近,因邻里间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互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手推孟某某致其因外伤致左肘关节脱位。经鉴定,孟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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